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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02-04 16:21:41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的要求,结合近年来省政府立法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更好地为科学发展服务

  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急需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尤其是要重点抓好调结构、扩内需、惠民生、促和谐方面的立法项目,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要继续做好规章清理工作,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的,要及时进行修改或者予以废止。要及时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的配套规定,确保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进一步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机制

  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全面掌握第一手材料,找准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制度设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不断丰富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形式,拓宽听取意见的渠道,广纳民意,集中民智。有关部门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时,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对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通过部门网站等载体进行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其中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涉及改善民生、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直接关系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特别重要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在省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的反馈制度,并积极探索建立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激励机制。

  三、进一步增强全局观念,切实加强协调配合

  起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要坚持从全省整体利益和改革开放的大局出发。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部门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回复意见;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时,要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情况和存在的不同意见。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及时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经反复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省政府法制办要在深入研究、广泛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决定。省政府法制办在起草、审查地方性法规草案过程中,要主动与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沟通,认真听取其意见。

  四、认真落实立法工作计划,按要求完成起草任务

  立法工作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进度,落实工作责任,及时完成起草任务,向省政府上报送审稿;省政府法制办要抓紧进行审查,起草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各部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起草任务的情况,将作为确定下一年度立法项目的重要考虑因素。对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要抓紧工作,尽早完成起草任务。对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各起草部门也要抓紧开展研究、起草工作。省政府法制办要提前介入各起草部门的起草工作,及时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指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省政府请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九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2010年工作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的要求,省政府2010年立法重点是:按照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的要求,着力抓好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项目。在完成重点立法项目的前提下,兼顾其他方面的立法项目,确保质量,使政府立法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为推动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取得新进展提供制度保障。据此,对省政府2010年立法工作作如下安排:
地方性法规草案
  一、年内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点立法项目(11)

  (一)为了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二)为了整合全省的知识产权管理资源,促进自主创新,保护知识产权人合法权益,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提请审议山东省知识产权促进条例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三)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四)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省旅游局起草)。

  (五)为了保护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生产和运行安全及正常的供用电秩序,维护电力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提请审议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草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

  (六)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提请审议山东省消防条例修订草案(省公安厅起草)。

  (七)为了加强文物的保护和管理,继承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提请审议山东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文化厅起草)。

  (八)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省交通运输厅起草)。

  (九)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防震减灾条例修订草案(省地震局起草)。

  (十)为了加强农产品质量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请审议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草案(省农业厅起草)。

  (十一)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促进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提请审议山东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修订草案(省科技厅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28)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9件)

  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农业投入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省无委办起草),山东省盐业管理条例(修订)(省盐务局起草),山东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林业种子苗木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局起草),山东省经济开发区条例(省商务厅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7件)

  山东省胶东调水管理条例(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省残联起草),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山东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省老龄委起草),山东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侨办起草)。

  (三)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5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森林公园条例(省林业局起草),山东省南四湖保护条例(省法制办、济宁市政府起草),山东省海岛保护利用条例(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5件)

  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山东海事局起草),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修订)(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养犬管理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订)(省人防办起草)。

  (五)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2件)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修订)(省审计厅起草),山东省实验室资质认定管理条例(省质监局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32)

  山东省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省法制办、东营市政府起草),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条例(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软件产业促进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电子签名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信息技术推广应用条例(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起草),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供热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海岸带规划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房屋登记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条例(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公路保护条例(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艺术品市场管理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文化厅起草),山东省专利保护条例(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条例(修订)(省审计厅起草),山东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办法(省公安厅起草),山东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起草),山东省农药管理条例(省农业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办法(省国资委起草),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条例(省林业局起草),山东省素质教育促进条例(省教育厅起草),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修订)(省统计局起草),山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修订)(省工商局起草),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省政府规章
  一、年内完成的重点立法项目(12)

  (一)为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制定山东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省水利厅起草)。

  (二)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制定山东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省残联起草)。

  (三)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制定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四)为了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山东省行政投诉处理办法(省监察厅起草)。

  (五)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制定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六)为了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从源头上实现对车辆和驾驶人的有效管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制定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省公安厅起草)。

  (七)为了规范服务价格行为,保护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服务业健康发展,制定山东省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起草)。

  (八)为了公平、公正、合法、合理地处理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的补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制定山东省疫苗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与补偿办法(省卫生厅起草)。

  (九)为了加强渔业养殖水域滩涂管理,维护渔业养殖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渔区建设,制定山东省海域使用权收回补偿办法(省海洋与渔业厅起草)。

  (十)为了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促进国有产权合理流动,提高国有经济整体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制定山东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省国资委起草)。

  (十一)为了加强中资方便旗船舶管理,规范为其提供服务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和船员服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船员的合法权益,制定山东省中资方便旗船舶与船员服务机构管理规定(山东海事局起草)。

  
  (十二)为了保护重大活动档案资源,实现重大活动档案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制定山东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起草)。

  二、条件成熟时争取完成的立法项目(24)

  (一)深化改革开放,完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制度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6件)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山东省实施《兽药管理条例》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山东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省物价局起草),山东省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省国资委起草),山东省土地市场管理办法(省国土资源厅起草),山东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省质监局起草)。

  (二)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建设和公共服务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6件)

  山东省专利纠纷处理办法(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办法(修订)(省科技厅起草),山东省抗旱办法(省水利厅起草),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修订)(省民政厅起草),山东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办法(修订)(省卫生厅起草),山东省动物诊疗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起草)。

  (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需要制定、修订的省政府规章项目(5件)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省安监局起草),山东省民用运力国防动员办法(省交通运输厅起草),山东省地震监测台网管理办法(省地震局起草),山东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省气象局起草)。

  (四)加大污染防治力度,保护生态环境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2件)

  山东省危险废物监督管理办法(省环保厅起草),山东省湿地修复与保护办法(省法制办起草)。

  (五)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的省政府规章项目(5件)

  山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行政审批大厅规范化办法(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省监察厅起草),山东省省级机关房地产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起草)。

  三、抓紧调查研究、起草的立法项目(18)

  山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法制办起草),山东省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山东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省物价局),山东省非金融性集成电路卡使用管理办法(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山东省新农村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省档案局),山东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省机关事务局),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住宅品质促进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建筑企业劳动保障金管理办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办法(省民政厅),山东省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省农业厅),山东省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管理办法(省农业厅),山东省官方兽医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山东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修订)(省商务厅),山东省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省监察厅、省人口计生委),沂山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办法(潍坊市政府)。

  此外,未列入计划的项目,如确有必要、条件成熟并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的,有关部门可以适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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