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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意见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02-04 16:17:44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更好地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精神,现就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促进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充分认识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民营经济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对于繁荣城乡经济、增加财政收入、扩大社会就业、改善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而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省的民营经济发展与浙江、广东、江苏等发达省份相比仍有不少差距,存在着结构不合理、创新能力弱、规模效益小、管理相对差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全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着力在完善政策、强化服务、优化环境上下功夫,逐步消除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使民营经济在激发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经济结构、建设经济文化强省、实现富民强省新跨越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2.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各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紧紧围绕增加发展总量、提高发展质量、促进发展方式加快转变,加大政策扶持,强化服务措施,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壮大民营经济发展规模,提高民营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努力形成民营经济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今后5年,非公有制经济实现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民营经济吸纳就业占整个社会新增就业总数的比重达到95%。

  二、放宽民营经济发展限制

  3.放宽民营资本投资领域。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凡允许国有资本和外资进入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支持民营资本进入电力、电信、铁路、民航、公路运输、银行、证券、保险、水利、石油、矿产、国防科技以及医疗、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社会福利事业等公共服务领域,投资教育、科研、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事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

  4.放宽民营业户名称、经营范围和出资限制。放宽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语限制,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生产、加工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实业”字样;允许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内容的企业在名称中使用“发展”字样;允许进出口企业在名称中直接使用“国际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对外贸易”、“进出口”等行业用语。允许民营企业使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未禁止、尚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行业用语作为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和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如“创业投资”、“生物质能”、“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等。允许民营企业以“××研究院”、“××研究所”等作为其名称的行业表述用语,以公司为组织形式申请企业名称。分期出资设立的公司,全体股东首期出资合计达到20%即可办理注册登记。申请办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的,一律不受出资金额限制。

  5.鼓励民营企业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以入股方式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保险公司;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参与设立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6.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鼓励民营资本投资服务业重点城区、重点园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大力发展金融保险、现代物流、批零餐饮、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家庭服务、房地产、文化旅游、社区服务、农村服务。到2015年,全省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达到45%以上,服务业实现税收占地方税收比重达到6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0%以上。

  7.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商贸流通领域。支持民营业户进入商品批发零售、现代物流领域,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参与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支持符合物流企业标准、具备一定的企业规模条件、从事物流信息网络服务和提供供应链一体化服务的民营物流企业发展,支持与重点制造企业配套的民营企业和按照规划建设的民营物流园区发展,加快推进与制造业联动发展。鼓励民营物流企业通过整合、兼并、联盟等方式组建物流企业服务联盟,支持民营物流企业由传统运输型向第三方物流企业转型。

  8.鼓励民营资本依法进入国防科技工业。指导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科研生产认证。鼓励和引导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的民营企业承担武器装备分系统和配套产品研制生产任务,通过产学研结合等方式参与国防科技创新活动。鼓励民营企业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的军民结合型高新技术产品,鼓励参与航空航天、核电设备、船舶、卫星应用等军民结合产业。  

  9.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教育公益事业。各级政府要把民办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支持民营企业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学。鼓励发展民办高、中等职业教育和各类职业技术培训。县级以上政府可设立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使用,用于奖励为民办教育事业作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和个人。认真落实好民办学校税收优惠政策及出资人获得合理回报等有关规定,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待遇税收优惠政策。

  10.支持民营资本参与药品生产经营。鼓励和支持民营业户参与新药研制和开发;鼓励制药企业引进外资、民资进行GMP(《药品生产质量规范》)改造。对开办药品批发企业的民营企业,实行国民待遇,取消一切不符合规定的限制性政策,符合开办条件,即可与其他经济成分享受同等待遇。对民营企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放开,规范药品零售经营的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发展药品连锁经营和现代物流;支持民营药品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措施发展壮大。鼓励民营企业到农村创办中药材种植基地,与药厂建立“公司(工厂)+农户”或“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一体化的中药材种植模式。

  11.交通运输业全方位向民营经济开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收费公路、港口、场站物流等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规范投资和建设程序。交通运输业的招商引资项目,不限资金性质、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式,只要满足法定程序和要求,民营资本与其他资本享有同等待遇。

  12.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土地整治和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引导民营企业通过招投标形式参与土地整理、复垦等工程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坚持矿业权市场全面向民营企业开放。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第150号令)规定的,可以减缴或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民营企业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有困难的,可申请分期缴纳,分期缴纳最长期限为10年。

  三、鼓励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品牌创建

  13.加快完善民营企业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加大对宏观调控、产业发展、行业准入等有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力度,在编制工业发展规划、工业结构调整规划、制定投资导向计划时,把民营企业作为支持的重点。在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技术创新资金、工业设计奖励项目安排上向民营企业倾斜。鼓励民营企业利用重大装备首台(套)政策,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鼓励民营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进行软件企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信息服务业企业认定,并享受国家及省有关优惠政策。

  14.鼓励民营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引导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组织实施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和关键领域联合攻关,大力扶持民营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鼓励民营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高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企业。积极推进民营业户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民营企业的技术改造;支持民营业户节能减排和清洁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技术、高效节能环保产品及设备的推广和普及。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推动民营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构建产品、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

  15.加大对民营企业专项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作用,组织我省具有自主研发水平、产品科技含量高,且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中小民营企业申报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鼓励和督促各市建立市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和督查力度,引导和推动全省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16.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引导民营业户树立商标意识,积极注册商标和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全省民营业户每年新注册2万件商标、新增加200件省著名商标、15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争取到2015年全省民营业户商标注册总量达到31万件、省著名商标3000件、行政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210件。引导民营业户通过广告、公司网站等形式,宣传其产品、服务、品牌和科技成果。鼓励民营企业在境外注册商标和申报知识产权。继续推动产品名牌、企业品牌向区域品牌转变,培育产业聚集度高、产业链完善的民营企业聚集区域,积极争创山东省优质产品生产基地,引导特色产业集群组成企业联盟,订制联盟标准。加强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强化民营企业质量、标准化和计量等基础管理工作,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争取到2015年培育100家民营企业为重点名牌产品企业。

  四、加大对民营经济的财政、金融和土地支持

  17.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采购扶持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型民营企业发展的规章制度,清理限制中小型民营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不利条件和规定,支持民营企业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目录。

  18.加大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民营业户的信贷服务,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逐步提高民营经济贷款的规模和比重;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符合民营业户特点的授信管理制度,重点支持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发展前景好、信用良好的民营业户;综合运用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金融工具,缓解民营业户资金紧张局面。在完善联户联保贷款模式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公司+农户+合作社”、“信贷+保险”等贷款运作模式。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发适应民办学校发展的信贷服务,通过收费权抵押、信誉贷款等方式,为民办学校贷款提供服务。加大省级“走出去”专项资金对民营企业的倾斜,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督促各金融机构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信贷政策,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信贷投入,将信贷资金向产业链完备、集约化程度高的产业集群倾斜,积极扶持培植中小型民营企业重点产业集群发展。

  19.强化对民营业户的担保服务。运用风险补偿、奖励补助或资本注入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民营业户的担保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对有产品、有信用、有发展前景的民营业户适当降低担保收费标准。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探索符合民营经济特点的担保抵押方式,拓宽动产担保范围,并积极探索开展融资性担保、工程担保、财产保全担保、经济合同履约担保、融资租赁担保、信托计划担保以及应收账款质押、股权质押、林权和海域使用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担保贷款方式。依法规范养殖水域滩涂使用权的出租、转让和抵押行为,引导民营经济以股份合作制、承包制、协作制、反租倒包等形式开展养殖水域规模化流转。

  20.推动和促进民营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对有发展前景、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民营企业及时纳入省重点后备资源库,积极推进民营企业上市;引导具有自主创新能力、成长性较好的民营企业到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加快发展股权投资基金、信托投资基金等各类投资基金,发挥好创业投资引导资金的作用,增大对民营经济的投资支持。支持民营企业探索开展信托融资、租赁融资、典当融资、资产证券化、债权转股权以及运用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集合债券融资等新型融资模式。以大型企业为中心,选择资质良好的上下游企业作为融资对象,大力开展供应链融资。

  21.完善对民营业户的金融服务体系。推动城市商业银行加快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农村信用社完善网点布局;邮政储蓄银行要将小额贷款业务作为长期核心战略性业务,重视民营企业客户群体发展,加快推进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引导股份制银行在民营经济相对活跃、金融需求旺盛的地区增设机构网点,推动国有商业银行增设为民营业户服务的特色支行、特色柜台。积极稳妥地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原则上所有县(市、区)都可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济发达县域或人口大县可适当增加试点数量,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保税港区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各银行要进一步深化与工商联、个体私营企业协会的合作,借助其平台推广银行特色产品和服务。

  22.加大对民营业户财政支持。各级政府要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对放贷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补偿和奖励补助,引导各类放贷机构加大对民营业户的贷款投放。推动各地建立贷款担保准备资金,作为信用担保的补充,为结构调整中的民营业户按时还贷续贷提供接力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资源开发和工程承包项目与国有企业同样享受贷款贴息、前期费用补贴等财政资金扶持政策。

  23.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土地支持。加大对民营企业的用地保障力度,各级政府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时,要统筹考虑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合理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在各类产业园区投资兴建多层标准工业厂房,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场地和空间。对民营企业参与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科技和非营利性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其项目用地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有偿使用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

  五、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24.减免创业税收费用。军转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营实体的,免征税务登记类管理费;持《再就业优惠证》、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限制行业除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5.鼓励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对认定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依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民营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民营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需要更新换代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加速折旧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抵扣。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自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民营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鼓励民营企业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民营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民营企业从事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民营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7.扶持担保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符合信用担保条件,且其80%以上业务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非营利性担保机构,经省有关部门和税务机关认定,其实现的担保业务收入,自担保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28.减免民营企业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及农业项目税收。对民营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到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民营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从事花卉、茶及饮料作物的种植及养殖的所得,按规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9.扶持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发展。民营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逐级上报省级地税机关审核批准。民营企业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纳税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依法申请在3个月内延期缴纳。

  六、优化结构,提高民营经济市场竞争力

  30.大力发展产业园区和各类市场。发挥本地区位、资源和基础优势,大力发展专业村、专业镇、专业园区,突出抓好省级规划的170个过50亿元和100个过100亿元的重点产业集群、140个重点特色产业镇建设,吸引企业向园区集中。坚持政府引导、社会投资、市场化运作的建设方式,积极发展各类商业市场,进一步优化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提高市场档次,规范市场秩序,并积极探索新型交易方式,逐步形成产供销相衔接、信息化和集约化相匹配、门类齐全的批发市场体系。

  31.优化市场主体结构和区域结构。加快培育和发展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民营骨干企业,形成一批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型民营企业集团。大力实施科技创新、中小企业成长、特色产业提升和小企业培育四项计划,帮助中小企业做强做大。鼓励民营企业围绕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半岛高端产业聚集区、鲁南临港产业带、省会经济圈等的建设发挥作用。

  32.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投资核准、对外承包工程和对外劳务合作等经营资格核准方面,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实行同等待遇。允许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在境外建厂和参与境外资源合作开发,重点鼓励和支持有比较优势的民营企业以对外投资和工程带动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境外投资信息服务,及时全面准确发布境外重大经济社会信息,吸纳安排民营企业随团参加重要出访活动,为企业“走出去”提供服务。

  33.加强民营业户的管理。指导民营企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引导民营企业制定战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鼓励民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职工持股、并购、引进外资等多种形式,建立多元和开放的产权结构。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和社会责任体系建设,建立和完善信用评价机制、信用信息征集制度、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用查询系统。鼓励民营业户争创“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山东最佳企业公民”“文明诚信民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和“消费者满意单位”。强化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及时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杜绝重大生产事故。对管理优秀的民营企业和所创造的管理创新成果,纳入“山东省企业管理奖”进行表彰奖励。提高民营企业质量管理和标准化工作意识,指导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控制和标准体系,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和节能标准体系。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申报省长质量奖,引导企业树立卓越的质量观念,推广科学、先进和适用的质量管理方法。

  七、加强培训,引导更多人才进入民营经济领域创业

  34.鼓励高校毕业生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进一步清理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到民营经济领域就业的毕业生落户、人事代理、社会保险、权益保障提供方便。凡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民营企业,必须与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对应届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业户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其就业单位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可将户口落到县级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

  35.大力开展创业培训。以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员退伍军人、农村转移劳动力、返乡农民工、城市困难家庭等七类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积极开展创业理念、创业知识和创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创业就业政策、法规和信息咨询服务,畅通“绿色通道”。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试营业”制度,试营业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不纳入验照管理,轻微违规不进行罚款处罚。积极引导农民创办或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高校毕业生等七类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36.吸引优秀人才进入民营经济发展。重点围绕用好用活人才、提高人才效能,指导民营企业健全完善人才工作管理体制机制,从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拔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等方面形成更加科学、更具活力的一整套机制,以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充分调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对民营企业中具备相关基本条件,为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和研发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等高层次专家;对经营状况好、产品技术含量高、科技研发能力强的民营高新技术企业,优先推荐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股权配给、职称评定、成果奖励、知识产权保护、政府津贴等政策措施为手段,重点培育一批科技领军人物、技术骨干和创新团队。充分发挥现有人才政策及专项资金的作用,吸引一批能承担重大科技攻关任务的国内外知名的高层次创新人才。

  37.提高民营经济从业人员素质。将培训工作纳入到人才发展和教育发展规划中,在基层社区开展创业培训。在民营业主中重点加强对产业升级、现代企业管理、应对国际市场竞争、国际商务惯例和外语水平等内容的培训。强化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充分整合科技资源,发挥科技人才作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坚持人才自主培养开发和引进海外人才相结合,引导民营企业大力引进海外优秀人才和急需人才。按照“人才、项目、基地”一体化原则,以企业为主体,采取科技计划项目资助、股权激励与平台支撑相结合等措施,着力推动高层次人才向民营企业聚集。鼓励和扶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积极参与用人单位职工上岗、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政府及相关机构在招投标时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其他公办学校同等对待。根据民营企业发展对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的需求,适时组织开展选派民营企业管理人员攻读MBA(工商管理硕士)工作和选派财务会计、物流、国际贸易、人力资源管理、涉外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出国进修工作。

  38.强化对民营经济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民营企业从业人员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的民营经济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可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缴费,可以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或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也可由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适应参保人员流动加快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积极推进民营业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分散、化解用人单位事故风险。加强工伤预防宣传,增强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安全意识,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

  八、加强组织领导,优化发展环境

  39.强化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摆到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切实把政策落实到位。要大力宣传党和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民营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宣传民营经济在富民兴鲁和经济文化强省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及时总结和表彰奖励先进典型,努力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及时对民营经济发展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情况,科学决策。要根据国发〔2009〕36号、国发〔2010〕13号文件和本意见的精神,认真做好对限制民营经济发展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的清理工作;各地要在十二五规划中制定民营经济发展规划,严格落实责任,强化考核和督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40.提高服务水平。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民营经济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承诺服务、企业联络员、走访企业等制度,不断健全服务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强政务工作信息化建设,积极推广网上申报、网上审批、网上办公、网上监管、网上咨询等信息化手段,切实提升行政效率。要利用各种方式,及时发布各级各部门出台的涉及民营业户的优惠政策,使政策真正惠及到相关民营业户。要健全完善法律、会计、税务、金融、管理、人才招聘等中介机构,为民营业户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要规范政府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坚决纠正损害民营业户合法权益的各种不正之风。各级政府要建立民营经济领域重大事件和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和不违背市场规律的前提下,采取措施扶持、挽救困难企业,维护社会稳定。

  41.严格收费管理,减轻民营企业负担。积极清理规范涉及民营业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切实减轻民营业户负担。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凡不持收费许可证收取行政事业性费用的,民营业户有权拒绝交费。及时公布涉及民营业户的收费政策及相关内容,增加收费透明度。进一步加大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力度,对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和社团组织搭车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依法一律取缔。

  42.规范民营业户经营行为。各级政府要根据民营业户生产经营特点,完善相关制度,依法履行对民营经济监督管理职能。引导和督促民营业户诚实守信,依法经营,坚决制止各种不正当竞争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和督促民营业户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自觉遵守产品质量、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劳动保障、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等有关规定。要严格执行“属地管理”、“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好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无须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而未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凡是需要办理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才能申办营业执照而未办理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由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负责查处。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做好劳动仲裁工作,及时化解劳动纠纷。

  43.认真做好民营业主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注意研究和把握新时期民营业主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参政议政水平,建立健全民营业主相应的表达机制、参与机制和表彰机制,引导民营业主正确表达自己及本阶层人士的利益诉求。

  44.充分发挥工商联、各类行业协会和商会作用。支持民营企业在自愿的前提下,以产品、产业为纽带,组织行业自律性协会和商会。在制订涉及民间投资的政策时,要及时听取有关商会和民营业户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反映民营业户的合理要求。充分发挥现有协会、商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授权、委托等方式,授予行业协会或商会制定行业规范与标准、参与行业规划、维护行业权益和公平竞争等职能。

  45.保护民营业主的合法权益。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除依法律法规进行变更或终止外,不能擅自变更或终止。民营业户的合法收入除向国家缴纳规定的税费外,其财产属私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或侵占。民营业户依法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依法保护民营业主的名誉、人身和财产以及企业字号、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等各项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维护民营业户合法权益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体系,民营业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必须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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