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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金融服务 推动农业发展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5 14:41:42

认知并适应新常态不仅是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总体基调与大逻辑,也是为“三农”工作谋划新思路、寻求新突破、化解新问题、注入新动力、力争新作为的战略立足点。随着市场化改革推进和社会化分工不断深化并精细化,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矛盾日益凸出,已成为当前农业现代化发展的主要约束之一。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这为打通农业现代化发展的瓶颈,指出了具体路径。金融服务作为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核心。通过一系列强有力、高效能的金融服务机制,可以强化生产经营主体同资金要素的有机联系,形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真正核心力量。因此,在新时期,系统解析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与金融服务的关系,反思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现有问题,创新金融服务推动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就显得十分迫切。

  金融服务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互促进

  (一)金融服务支撑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

  解析发达国家适度规模发展经验可以发现,家庭经营制度框架下实现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基本上有两条路径:一是在土地要素和流转市场发育较好的情况下,家庭经营向专业生产大户、家庭农场方向转变,实现土地规模经营;二是如果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的农业专业化市场化水平和发育程度较好、交易效率较高,农户同样可以在家庭经营基础上参与纵向分工,通过服务规模经济,实现产业规模经济。在这个过程中,无论是土地规模经营还是服务规模经营,都离不开金融服务的强力支撑,需要多样化金融服务来保驾护航。

  (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力促金融服务转型

  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金融服务需求层次、需求类别均发生显著变化,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一是多样化。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意味着农业价值链的延伸和拓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价值链为纽带参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经营主体多元化、异质性特征使金融服务需求呈现多样化特点。二是灵活性。随着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户和其它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出现了协作共赢的可能,尤其是“公司+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等形式,使农户的谈判能力和讨价还价能力得以增强。这也促使金融行业在服务程序、供给标准、授信等方面相应地做出调整与改变。三是系统性。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意味着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环节的联系更为紧密,融合程度更高。一个环节的金融服务缺失将可能影响到整个链条的成长、运行效率与动态均衡,这就要求金融服务应从对单一主体、单一环节的供给,向对整个链条系统性供给的方向转变。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制度框架与现实状况

  (一)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制度框架

  当前,我国现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建构路径基本如下:一是以2003年国务院颁布的《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为起点,拉开了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改革序幕,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了覆盖面广、结构性优、可持续性强的新模式。二是以2006年银监会颁布的《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为标志,我国进一步放宽金融准入条件,引导境内外的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小额信贷公司和资金互助合作社等新型金融中介组织,以解决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类型单一、金融服务覆盖面狭窄、金融服务效率低下、竞争不充分的现实困境,并基本形成了金融机构多元、良性互动的局面。

  (二)制度预期与现实成效相背离

  以金融机构为导向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轨迹与服务供给逻辑,在一定程度和一定发展阶段可以满足小农生产经营者的金融服务需求,一定程度化解了小农“金融排斥”与需求约束的问题。但也要看到,之所以当前一些小农户的金融服务需求会受到抑制,是因为抵押物缺失以及信息不对称,产生了高昂的交易成本。而农业金融服务需求落后乃至缺失,其主要原因是传统农业风险大、收益低,这使得逐利性金融资本望而却步,甚至避而远之。因此,虽然现有金融服务体系可以缓解小农户短期的金融服务需求,但并没有碰触到农业金融服务受到约束的深层机制,制度预期与现实成效对接不畅,甚至相互背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为什么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长,但农业金融服务仍然滞后,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现实困境。

  转变思路,提供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模式

  当下金融服务体系存在的制度预期与现实成效相背离的状况,决定了在新常态下要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就应转变现有金融服务供给思路,实现从“金融机构”导向到“业务功能”导向的转变。

  对此,国际上提出了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农业价值链金融。这种模式主张基于农业价值链来提供金融服务,通过强化农业生产经营服务与农业金融服务的有机联系及互动,来有效化解农业生产周期长、决策跨期分割、多重风险相互交织、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需求旺盛但融资成本高昂等先天痼疾。通过价值链的利益纽带将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价值链参与者,以及农业产前、产中和产后等不同价值链环节相互串联,实现对小农和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全覆盖、农业增值收益重新分配和主体间利益“普惠”平衡,从而适应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需要。

  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指出了农业金融服务的新方向,引领了农业金融服务的发展新趋势。但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模式仍受制于市场化发育程度、改革深度、农业分工分业深化与精细化度,其服务水平和发育成熟度直接取决于农业价值链类型、稳定状况等环境条件。这也对新时期的公共作为提出了新要求。

  从政府角度来说,应继续贯彻市场化改革方针,深化市场化改革并强化农产品市场建设,发挥市场对农业要素及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为农业价值链金融服务发展与演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同时,还要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体系,打通农业价值链环节、延长产业链条。当然,政府还可以通过制定法律法规,确保农业主体间良性互动和市场秩序规范,维护农民基本权益,降低交易成本,为农业价值链稳定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从金融机构及监管部门的角度来说,要加快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改革,就要实现从“金融机构”导向到“服务功能”导向的转变,通过转变金融服务供给思路,加快价值链金融产品及服务创新力度。此外,为了将金融风 险降至最低,价值链金融服务通过价值链参与主体协作和“信用捆绑”,这导致这种模式面临着价值链协作关系不稳定、金融风险传递以及操作风险等新生风险性问题。对此,金融监管部门应积极调整金融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模式,保证农业价值链金融运行稳定、健康发展,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不竭的动力支撑。

  (作者单位:重庆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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