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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社会治理体制 激发社会发展活力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7 14:50:17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势在必行,意义重大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有着极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从理论上讲,国家治理现代化有赖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三者之间以及各子系统内部的良性运行和协同均衡。由于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建设远远滞后于其他领域建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快社会领域体制改革。只有加快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才能真正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国家现代化客观进程的必然选择。当前,我国现代化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工业化、信息化、城市化、市场化、国际化“五化并举”,使得中国社会的流动性、开放性、活跃性、复杂性前所未有。加快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不仅是适应中国现代化发展形势的需要,而且是对今后现代化总体进程中所面临的种种严峻矛盾和挑战的主动应对。

  三是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是提高社会治理科学化水平的迫切需要。在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和局面下,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手段和制度越来越难以应对,更难以从根本上解决层出不穷的新问题。只有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增强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社会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水平,才能更加有力、有效解决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面临的突出问题

  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取得显著成效。总的来看,我国现行社会体制与基本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大体相适应的。从全局来看,当前我国社会领域改革仍面临三大课题:一是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的一些老问题,亟待继续解决;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些新矛盾不断积累和激化,必须抓紧消化;三是网络社会和现代化事业快速发展提出更多的新课题。

  当前,我国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主要面临四大突出问题。

  社会治理的理念还较为滞后。当前一些地方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存在观念误区,主要表现在:“维稳”诉求仍大于“维权”诉求,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只讲“维稳”,不讲“维权”。在这种观念的引导下,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规模、质量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个性化的公共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这也就使得民生问题成为现阶段我国社会矛盾基本根源。也有专家指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仍很薄弱,这是社会治理理念滞后的重要表现。

  社会治理的格局还不够健全。从当前我国地方实践来看,许多地方政府对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仍有抵触心理,重政府包揽、轻多方参与的现象还较为普遍,社会治理工作往往成了政府的独角戏。

  社会治理的制度还不够完善。一些地方政府仍重“运动式”应对、轻“制度化”建设,社会治理制度化水平总体不够高;一些地方政府习惯于表层社会治理的制度修补,缺乏深层的制度变革动力;相关制度的缺失、滞后和不规范是许多社会矛盾产生的重要根源;社会转型过程中,新旧制度的解体和继替之间出现一些断裂、真空地带;社会领域的立法进程严重滞后,且立法数量不足、位阶低、系统性不够。

  社会治理的能力还较为薄弱。我国在社会治理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社会治理人才队伍不仅总体数量较为匮乏,而且整体素质水平亟待提高;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程度还不够高,且许多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技术系统标准不一、各自为政、互不对接,形成了“信息孤岛”;社会治理规则体系的制定和更新较为滞后,不能适应日新月异的信息化发展趋势。

  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对策建议

  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基本依据和总目标。在全面深化改革新的历史条件下,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适应和服务于我国所正在经历的三大基本历史性转变:即我们党从“革命党”向“执政党”的转变,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这是我们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基本依据。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总体目标是,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整个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创新社会治理体制、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项极为复杂、艰巨、长期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整体设计、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加快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治理体制。

  关于创新现代社会治理理念。理念是行动的先导。将“社会管理”改为“社会治理”,由“管理”到“治理”,只有一字之差,但涵义更深刻、内容更丰富、要求更明确。社会管理往往强调的是政府自上而下的管控,而社会治理至少有三个“更加突出”:即更加突出党委和政府主导下的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更加突出民主、法治,重视运用协商民主、法治思维和民主、法治方式;更加突出源头治理、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健全机制。具体而言,一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治理理念,针对群众的要求作出及时、负责的回应和反馈,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二要切实摒弃一些地方存在的只讲“维稳”,不讲“维权”的观念误区,正确处理“维权”和“维稳”的关系。三要讲究社会治理的辩证法,管得太死,一潭死水不行;管得太松,波涛汹涌也不行;要做到刚柔相济、宽严适度,使社会活跃起来而又有序运行。四要切实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真正体现公众需求导向,更加尊重人的尊严、价值、差异、需求、自由和全面发展,让人民群众更好地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关于建立现代社会治理制度。社会治理现代化,最根本的在于制度的改革和创新。社会治理制度的核心是法治。与行政思维、经济思维截然不同,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一要牢固树立法治社会和依法治理理念,善于用法治精神思考社会治理、用法治思维谋划社会治理、用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把社会治理的思想和行为全部纳入法治化轨道。二要加快社会领域立法进程,尤其是在关于社会组织、社会保障、慈善事业、社会稳定等领域立法应尽快取得新突破。三要注重普法教育宣传,树立法治权威,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良好社会氛围。四要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加快建成法治政府。五要充分发挥思想道德和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引领作用,构建和夯实国家的“软治理”制度系统。

  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治理体系。一要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筑牢社会保障底线,确保人民群众既有公平感又有幸福感。二要健全应急管理体系,逐步建立基于社会生态系统的“环境—心态—行为”三位一体的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框架。三要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坚守“红线”是核心,要从全方位、全过程、全灾种、全社会来统筹安排,提高全民族的忧患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四要健全国家安全体系,树立科学、综合的国家安全观,既要注重行为打击,更要重视对群众心态的了解,并要特别重视网络安全形势。五要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系。要以社会组织改革创新为突破口,凝聚和形成强大社会力量;加快政社分开,实现社会组织的“去行政化”“去垄断化”;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众认受性;推进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科学化和制度化。

  关于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治理主体的素质水平、治理技术的先进程度、治理规则的完善程度,是影响和决定社会治理能力的三个重要因素。良好的社会治理的实现,取决于三者之间的优化组合和匹配状况。一要加强和创新干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内容,全面提高党政领导干部的综合治理素质和水平;依托高校科研单位,探索建立社会治理相关学科,培养大批社会治理专门人才;二要尊重和维护社会的主体性地位和价值,有效提升基层社区群众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三要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四要及时把握“大数据”时代的战略机遇,充分运用云计算、物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学习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切实增强社会治理信息技术及其行业标准自主研发能力和水平。

  关于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关键环节。一是政府善治:创新政府治理方式,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将之前的“政府负责”改为“政府主导”,是对建立现代化政府、实现政府善治的更加明确要求。二是合作共治: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发挥社会组织的桥梁作用。要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要优化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构建开放型现代社会组织生态系统。三是基层自治:重视基层社会自治,发挥群众参与的基础作用。社会治理首先需要社会的自我组织和自我管理,这是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自动调节机制。四是社会法治:推行法治社会建设,发挥法治的保障作用。要加快社会领域立法进程,深化执法、司法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五是全民德治: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发挥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公民道德建设,加强公民道德教育,使之成为公民行动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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