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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须建立在法治政府基础之上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7 14:51:29
只有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才能带动社会民众人人守法、事事讲法、恪守信用,营造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关键要牢牢把握法治政府建设这一核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动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整体建设和全面发展。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群众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国家治理模式。各级政府作为法律法规的主要实施机关,规模最大、职权最广、与人民群众打交道最密切。无论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坚持社会主义民主制度,还是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都需要通过党领导下的政府全面履行职能来实现。没有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就会缺乏坚实的基础。法治国家建设目标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的完成程度。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是否实现,是衡量法治国家建设目标是否实现的最重要指标。建设法治政府也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和前提。政府作为社会的管理者,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行为规则,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维护社会秩序、化解社会矛盾、保障个人权益。所以,政府行为是社会行为的表率。只有政府依法行政、依法办事、诚实守信,才能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权威,才能带动社会民众人人守法、事事讲法、恪守信用,营造法治文明的社会环境。一个法治社会的形成,必将建立在法治政府的基础之上。

  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标志着法治中国建设即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在新的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应当突出以下重点:

  服从服务中心工作,有目标、有重点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当前,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必须紧扣全面深化改革这一核心要务,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原则,把党的部署要求规范化、法制化,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法可依、有序推进。涉及保障民生民权、维护公平正义、改善公共服务等政策措施,也要及时转化为全社会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为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供制度支撑。

  摆脱固有思维模式,把依法行政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要切实改变目前一些地方比较强调经济发展、忽视法治建设的传统思维,把法治政府建设纳入科学发展观考核和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体系,摆在与经济建设同等重要的位置,强化“硬约束”和“严考核”。要把法治政府建设与官员任职考核挂钩,法治政府建设成果要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逐步树立以依法行政为核心的新型政绩观。同时,要更加重视和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夯实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突破法治政府建设的瓶颈制约。当前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理念和管治方式尚未完全转变到法治轨道上来,制度建设质量不高,行政执法违法、不严、不公,行政救济法定渠道不通畅,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等问题依然突出。为此,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科学民主决策、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等制度,着力提高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处理矛盾纠纷的意识和能力;要优化立法工作机制,摆脱行政部门主导立法的固有模式,建立统一的公众参与立法平台,切实做到“开门立法”,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要继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促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要完善行政复议办案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行政相对人救济渠道,坚持有错必纠,让群众在每一个复议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维护政府社会公信力和法律权威。

  创新方式方法,科学评价法治政府建设水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一些地方法治政府建设还停留在口号阶段,法治政府目标看不见、摸不着,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要么顾此失彼、避重就轻,“捡了芝麻丢了西瓜”,要么主次不分、轻重失衡,“眉毛胡子一把抓”。如何让法治政府“看得见”、“摸得着”,防止法治政府建设的口号化、片面化和盲目化,这是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现实问题。因此,必须在国家层面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权威统一的指标体系,把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逐一细化和量化,使法治政府变抽象为具体。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统一的标准,把内部考核和社会评议结合起来,找准自身的差距和不足,有方向、有重点地加以改进,为全面建成法治政府提供强有力的正向驱动和坚强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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