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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重大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02-05 12:20:59
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
高效生态经济区重大课题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以下简称“两区”)重大课题研究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两区”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面向省内外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主要资助“两区”发展过程中亟需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
第三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两区”重大课题研究的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章 选题的确定

第五条 课题选题通过下列途径确定: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两区”重大课题申报指南》,明确课题申报的重点领域,申报人在重点领域范围内自由确定选题并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共同确定部分选题。
(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根据“两区”建设的实际需要,直接确定并发布选题,申报人依据自身研究方向和实力择题申报。

第三章 申报

第六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采取个人自愿申报,所在单位择优推荐,专家评审,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 “两区”重大课题申报范围:
(一)有利于促进海洋产业、高效生态产业加快发展的研究项目;
(二)有利于推动“两区”科技教育、园区建设、对外开放、生态资源等领域加快发展的研究项目;
(三)有利于推动“两区”建设,为管理和决策服务的研究项目;
(四)需要研究的其他项目。
第八条 “两区”重大课题申报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案、扎实的研究工作基础和良好的研究条件;
(二)课题负责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课题组具有相应的人才梯队;
(三)申请者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四)申请者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
(五)申请者具有高级以上技术职务,特殊领域或在该领域内做出特殊贡献的可适当放宽;
(六)申报单位应具备从事该项目研究足够的资金匹配能力,以及所必须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九条 鼓励科研单位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联合申报,共同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每个课题负责人每年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发布招标立项通知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组织本单位课题的申报工作。
申请者填写《“两区”重大课题项目申请书》,并由申报单位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四章 立项评审

第十一条 “两区”重大课题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对《“两区”重大课题项目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审查通过者进入专家评审阶段。
(一)资格审查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者不具备基本研究条件的;
2、申请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不符合要求的;
3、研究内容不符合立项招标资助范围的;
4、申请经费超出资助能力的;
5、申请者以往获资助项目执行不力的;
6、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7、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在最近三年内有未按计划完成“两区”重大课题研究任务或办理结题事宜的;
8、申请者重复提报多个项目的。
(二)专家评审的主要内容:
1、研究项目的依据及对国内外研究现状的了解程度;
2、研究目的、预期成果及应用前景;
3、研究设计的科学性、研究方法的先进性、研究内容的创新性和实用性;
4、技术路线、实验方法的可行性;
5、现有研究基础及基本条件;
6、项目主要研究人员和合作者的研究能力;
7、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第十三条 根据专家立项评审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确定课题承担者。
在同等条件下,“两区”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国家(省)重点学科(项目)带头人、泰山学者可以优先承担课题研究任务。
省发展改革委与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签订课题委托协议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两区”重大课题研究工作的全程管理。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给予必要的人、财、物支持,保证课题项目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两区”重大课题研究期限一般为半年;重大联合攻关课题可适当延长,原则上不超过1年。需延长研究时间、终止课题研究、变更研究内容或研究人员的,应及时提交修改或终止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后修改或终止。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两区”重大课题经费从“两区”建设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课题申报与评审情况确定课题经费额度,并按程序将资金拨付到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独立核算,专人负责日常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任意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十九条 课题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实验材料购置)、业务资料、信息查询费;专家技术咨询、指导和必须的人员劳务;与课题研究相关的专题学术会议、专业培训、合作交流;科研管理、成果推广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条 课题经费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课题负责人负责制定课题计划和预算,严格按课题实施进度和课题经费使用范围进行列支。
第二十一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加强对课题经费的监管和指导。严格按课题实施进度分批下拨,并审查项目研究的经费开支,确保课题经费为研究水平的提高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二十二条 经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批准撤销的课题,应全额退回项目资助经费。课题研究因承担方原因不能完成的,应追回已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定期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结题

第二十四条 课题组完成课题研究后应及时申请结题,并参加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的结题评审。
第二十五条 “两区”重大课题结题评审采取财务审核和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课题研究任务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编制项目终期财务报告,经承担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核并盖章后,报送省财政厅。
课题组应将课题研究报告(3-5万字)、缩减本(1万字以内)和电子文本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报告须与课题申报书承诺的研究内容保持一致。
第二十七条 省财政厅对拟申请参加结题评审的课题进行终期财务报告审核,财务审核未通过者不能参加结题评审。
第二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审,确定课题研究成果等级。根据创新性、实用性和是否达到预期研究目的等,课题研究成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
经专家评审,课题研究成果被认定为优秀、良好或合格等级的,课题组应当根据专家修改意见对课题作进一步修改完善,提交最终研究成果,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验收同意后,课题结题。
课题研究成果被认定为不合格等级的,课题组应当按照专家意见限期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研究成果经认定仍为不合格等级的,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通报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追回资助经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两区”课题。
未按时提交课题研究成果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课题研究成果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所有,课题组享有署名权。未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同意,课题研究成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
第三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课题研究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9月30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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