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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10 16:5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实施办法,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委机关及委属单位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厅局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3]20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公临时出国要严格按照因事定人原则,按照对外交流与合作任务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提出出国计划和人选建议。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再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第二章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的条件 

    第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对外交往中维护国家荣誉、安全和利益;

    (三)遵守纪律、品行良好;

    (四)具备出国执行任务的业务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批准出国执行公务:

    (一)不属于我委正式工作人员的;

    (二)属于退(离)休人员和不再担任领导职务、即将退休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撤职以上处分未满5年的;

    (四)违反外事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已确定要调转工作单位的;

    (六)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的;

    (七)国家法律规定不准出境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已被有关机关立案调查人员。

 

    第三章  因公临时出国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实行年度计划管理。每年12月15日前,委机关各处室(单位)在统筹年度对外交流与合作重点任务的基础上,提出年度组团和随团出访计划。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对出访计划进行审核汇总,经委党组研究同意后,报省外办备案。

    第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应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最高限量不是出国指标,不得曲解为可以享受的因公出国待遇,不得据此要求轮流出国。

    (一)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原则上2年内不超过1次。主要负责同志确因工作需要,每年因公临时出国不超过1次。处级及以下人员按照规定,从严控制。

    (二)厅级干部同期出访不超过2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三)因公临时出国如确需企业人员随访,一律不列入出访代表团名单,企业人员可单独另行组团,其出访严格限定在执行企业任务,不得一路全程随访。

    第七条  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

    (一)出访团组人员构成应坚持少而精原则,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二)每次出访通常不超过2个、最多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非确有必要不安排跨洲出访。

    (三)在外时间最多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境当日)。出访2国不超过8天、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可分别增加1天。

    (四)上述人数、国家数、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出访团组应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

    (五)特殊团组(出席国际会议、大型招商或展览、培训等)的人数和在外停留天数,要按现行有关规定并根据任务需要和人员身份从严控制,不得借机安排与出访任务无关的人员出国。

    第八条  严格控制双跨团组

    (一)团组中有我委人事隶属关系之外人员参加的团组,均按双跨团组管理。参加或组织的双跨团组出访任务要由切实的必要性和针对性,严禁组织考察性、无实质内容或营利性双跨团组。

    (二)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及具有出访来访外事审批权的下属单位组织双跨团组,确需我委派人参加的,随团人数不超过1人,并须事先征得省外办书面同意。

    (三)我委跨市跨部门组团,出访任务应与我委主管业务相符,参团人员以我委人员为主,确需外单位人员参加的,必须与出访任务密切相关,并事先征得随团人员所在市外办或省直单位的书面同意。随团人数不超过团组人数的三分之一,同一单位随团不超过1人。

    (四)我委组织有关市人员参团的,仅限同一系统的市直部门和单位人员,不邀请县(市、区)人员参加。

    第九条  严格控制培训团组

    组织出国培训团组需制定年度计划,每年10月,各处室、单位将下一年度项目计划报人事处,人事处汇总后报省外专局并抄省外办,评审论证通过后,由国家外专局审批。项目出国培训要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我委工作实际需要,凡是国内能够解决问题的,不得安排出国培训。培训团组在外听课和对口业务实践活动应分别超过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一。

 

    第四章  审批备案程序 

    第十条  因公组团出访审批程序。经委党组研究同意、列入省外办备案的因公组团出访计划,组团处室(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提前拟定组团工作方案,提出明确出访任务,合理确定团组人员名单、行程安排、经费预算等内容,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经委分管主任审查,报党组书记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因公随团出访审批程序。收到国家部委或省直有关部门组团单位邀请我委工作人员随团出访的来函后,人事处根据出访实际需要,结合处室(单位)职责分工,通知有关处室(单位)提出出访建议人选。人事处按程序报委分管主任、党组书记审批。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出访公示。除按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在报省外办办理审批手续之前,人事处将对组团和随团人员有关情况通过内部局域网进行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或地区、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第十三条  办理报批、政审、证件、签证等事宜。因公出访公示无异议后,人事处出国专办员登陆省外办因公临时出国管理系统,办理网上呈报业务,报省外办审批。省外办审批同意后,领取出国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同时办理出访人员政审手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厅级干部出国备案表报省委组织部备案;处级及以下干部出国备案表由人事处报委党组审批。政审通过后,人事处再次登陆系统上报业务,办理出国证件。领取出国证件后,出访人员自行办理签证业务。凡公费临时出国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护照出国执行公务。

    第十四条  回国登记。出国团组和个人回国后,应在7天内到人事处办理回国登记手续,并将所持护照等因公临时出国证件交还省外办出国管理处统一保管或注销。同时,应在15日内,将出访报告交给人事处,人事处汇总整理后报省外办。

 

    第五章  坚持务实节俭、严守纪律 

    第十五条  讲求实效。因公临时出国活动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出访团组应有明确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出访任务须严格限定在我委业务主管范围内,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得随意改变已经批准的出访日程、路线及行程等,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

    第十六条  厉行节俭。出访团组要注重节约,严格按照规定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铺张浪费,不得乘坐民航包机或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用餐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住宿安排标准间。严禁向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访费用。出访团组一律不得与有关外交机构、其他中资机构和企业之间以任何名义和方式互赠礼品、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十七条  严守外事纪律

    (一)出访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出访前,团长要在《因公临时出国团组保证书》上签字,组织好行前教育。在外期间,团长掌握好团组人员思想动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回国后,督促按时上交因公临时出国证件和出访报告,抓好出访成果落实。

    (二)严格执行中央对外工作方针政策和国别政策,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杜绝不文明行为,严禁出入赌博、色情场所。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擅自携带涉密载体出境,妥善保管随身携带内部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第十八条  加强经费预算管理。因公临时出国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控制经费预算,实行预算规模零增长。不能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委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的核销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出国团组人员、天数、路线、经费预算及有关开支标准核销,不得核销与出访任务无关的开支。我委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由财务主管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委财务专用章和公章。经费审核意见将作为开支核销和审计部门审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强化把关职责。各处室、单位要严格执行外事管理规定,严格按照出访任务和有关规定组团派团,严禁弄虚作假,不得搞变通或疏于审核把关。建立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在因公临时出国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同时定期组织对因公出访情况进行检查,每半年将自查情况报省外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因公赴港澳台人员审批手续参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委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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