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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5 13:50:39

各市(省财政直管县)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有关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和2014年省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投资安排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山东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3〕24号文件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6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快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建设,优化我省能源结构,转变城乡用能方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我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一、扶持范围

    (一)《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24号)文件出台以来至2015年5月底,由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已建成或建设进度达到50%以上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 目,优先支持建成项目。

    (二)优先支持在国家级或省级开发区,工商业企业,学校、医院、车站、博物馆、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组织实施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三) 鼓励以县为单位统一组织实施光伏入村、入户惠农项目。

    二、资金规模与安排方式

    (四)专项资金规模1亿元,以投资补助或奖励方式给予支持。已建成项目按照建成规模安排奖励资金,在建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规模安排投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或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三、申报条件和材料

    (一)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须为省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关、企事业单位,是所申报项目的投资主体。

    2、申报单位法人治理机制健全,管理规范,原则上存续期不低于1年(大企业集团异地投资新设公司适当放宽),信用记录良好,具备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能力。企业法人总资产规模不低于项目投资规模,截至2014年底资产负债率不高于80%,事业法人须有相关经费保障。

    3、申报项目须符合国家光伏产品检测认证相关要求。

    4、申报项目须为“扶持范围”所列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其中,公共设施和光伏入村、入户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千瓦;其他项目中,已建成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兆瓦,在建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兆瓦。本次不安排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

    5、不受理已享受过国家“金太阳”和光电建筑一体化应用示范工程以及国家和省级相关资金投资补助、奖励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单位及电力用户(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基本情况;

    2、项目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建设条件、建设内容、投资及资金来源、(预计)建设起止时间及并网运行情况等;

    3、申请专项资金的数额、用途等;

    4、光伏入村、入户项目须提供所在县支持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实施方案;

    5、项目备案文件以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1,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6、项目真实性承诺(见附件2)。

    四、申报和资金安排程序

    市县项目,按属地原则由各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中央驻鲁或省直项目,由中央驻鲁或省管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省属事业单位项目,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报送;省财政直管县项目,由所在市统一汇总上报。

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和评审,根据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结果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五、工作要求

    1、各市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扎实推进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并做好有关项目资金申报工作。省里受理项目后,原则上不再调整、补充。

    2、报送时间:2015年6月25日—6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3、请各申报单位将专项资金申请请示文件、申报项目汇总表(附件3)、单个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单个项目资金申报表等纸制材料和光盘电子文档(PDF格式),分别报送省发展改革委3份、财政厅1份。

    联系电话:省发展改革委  0531-86191953,86191661

              省 财 政 厅  0531-8266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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