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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5 14:07:33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绿动力”
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节能办,各省财政直管县(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财政局、节能办: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启动实施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现将《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山东省经济和      山  东  省     山东省人民政府
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节约能源办公室
 
2015年6月17日
 
 
  
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方案
 
为落实省政府《关于运用财政政策措施进一步推动全省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的意见》,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转型升级,经研究决定,2015年采取试点示范和全面推动相结合的方式,启动实施山东省“工业绿动力”计划,促进全省实现社会经济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
一、总体思路
我省能源消费总量居全国首位,能源需求压力大。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对传统能源高效清洁利用、对绿色能源深度开发利用、对能源节约投资方式进行优化,对于抑制不合理能源消费,促进建立多元能源供应体系,带动产业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2015年,通过实施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新能源集热系统应用工程、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力争实现节能50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碳120万吨,带动煤粉及锅炉设备制造业、新能源产业和节能服务业发展,推动传统产业改造升级,促进节能减排和转型发展,确保完成“十二五”全省万元GDP能耗降低17%的目标任务。2016-2017年,继续巩固“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效果,为工业企业转型发展提供绿色支撑。
二、主要内容
2015年省财政安排奖励资金,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实施“工业绿动力”计划。
(一)工业企业及热电厂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2015年,启动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试点,在条件成熟的市开展试点示范,对示范工程予以奖励,并鼓励试点市、县(市、区)同步投入,支持工业企业和热电厂使用高效煤粉锅炉,在煤炭清洗、煤粉制备、物流配送、煤粉储存、锅炉改造等环节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煤粉生产、储运及锅炉运行中的安全稳定,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使烟气排放可稳定达到与天然气锅炉相当的最新环保标准。对示范市建设的高效煤粉制备中心示范项目,按照投运后年煤粉产能不超过30元/吨进行一次性奖励;对新建、改造高效煤粉锅炉示范项目,按照锅炉吨位实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不超过10万元/蒸吨,单台锅炉最高奖励400万元。
(二)新能源集热系统应用工程。2015年,对太阳能集热系统在纺织、食品加工、化工等工业领域的应用工程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并鼓励工程所属市、县(市、区)同步投入,减少化石能源消耗,提升新能源利用水平。太阳能集热系统按照日产热水6000元/吨进行补贴, 同一个企业只能一次性享受财政补贴且最多不超过150万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2015年,对合同能源推广工程示范项目予以奖励,并鼓励工程所属市、县(市、区)同步投入,推动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重点围绕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省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其中,工业类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30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进行奖励;对外部性较强的非工业类项目,按照500元/吨标准煤进行奖励。同一个节能服务公司,年累计获得省级财政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工作步骤
(一)2015年6月,具备条件的市上报高效煤粉锅炉示范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各市(省财政直管市、县,下同)申报新能源集热系统应用工程和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工程示范项目。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组织论证后确定试点市(县)及示范项目,按规定程序下达奖励资金。
(二)2015年7-11月,组织各市(县)根据工程类别,实施项目建设、验收、投运等。
(三)2015年12月,组织核查项目建设情况。
(四)2016-2017年,总结工程建设经验,巩固“工业绿动力”计划实施效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要充分认识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以开展“工业绿动力”计划为抓手,鼓励重点用能企业、节能服务公司、太阳能生产企业加强节能技术改造,积极开拓业务领域,建设一批示范工程。同时,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分析,提出协调、解决方案,确保示范工程顺利建设。
(二)加快工程实施进度。各市要建立协调调度机制,定期调度项目建设情况,督促工程建设进度,对按期建设投运的,及时组织项目验收,进行总结推广;对工程建设迟缓、进度滞后的,加强督促、整改;对确实无法按期完工、投运的,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申请取消示范工程资格,收回财政奖励。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市要严格把关,对确定的示范工程的真实性、时效性把好关,杜绝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等情况,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的,省里将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四)加强示范带动。各市要加大对省级示范工程的宣传力度,通过召开现场会、经验交流会等多种形式,将好的经验做法进行总结推广,更好的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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