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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办法的通知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12 11:41:58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

    为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等规定,境外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现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法人(以下称“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在境外投资参股或设立股权投资基金,适用本办法。投资主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投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投资主体在台湾地区实施的投资项目,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在境外实施的投资项目,依据国家出台的专项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中方投资额是指投资主体为境外投资项目投入的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的总额。

    二、核准及备案权限

    境外投资项目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以下、3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且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核准及备案程序

    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第9号令《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办理。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项目申请表。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查,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属于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由投资主体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项目备案申请表,并附投资主体所在市发展改革委出具的项目初审意见;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备案申请文件及项目备案申请表。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的备案。对备案项目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之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省发展改革委对备案的项目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备案通知书;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

    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变更。(一)建设规模、主要内容发生变化;(二)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三)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或备案的20%及以上。

    四、备案申报材料

    由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需提报以下文件:(一)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二)项目备案申请表及其附件。

    项目备案申请文件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地点及内容、投资规模及投融资方案等内容。

    项目备案申请表应根据项目类别不同,选择填报《山东省建设类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或《山东省并购及竞标类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具体格式见附件。

    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包括:(一)市发展改革委初审意见(省属企业除外);(二)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需提供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三)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四)涉及银行贷款的项目,需提供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资产评估文件。

    五、备案条件及效力

    省发展改革委主要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一)符合备案管理范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二)符合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发的原则,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三)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投资实力。

    投资主体实施需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在签署任何具有最终法律约束力的相关文件前,须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或可在签署的文件中明确生效条件为依法取得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

    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两年。需延长有效期的项目,应在有效期截止前30个工作日之内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延期申请。在有效期内,投资主体凭省发展改革委的备案通知书,依法办理境外投资企业设立、外汇、银行贷款、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有效期满后,投资主体办理上述相关手续时,应同时出示省发展改革委出具的准予延续文件。对未经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得办理上述相关手续。

    投资主体应当对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及附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项目申报过程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对于按照本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应申请办理备案但未依法取得备案通知书而擅自实施的项目,以及未按照备案通知书内容实施的项目,一经发现,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项目实施。

    请各市发展改革委和有关部门接此通知后,抓紧转发至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市有关部门和企业,并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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