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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声誉处罚”重构市场信用

文章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时间:2015-08-07 14:44:07
 

    “企业信息公示”是企业监管和诚信建设的重大改革。而今,这一制度探索在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并初显威力,表明在放宽市场准入后,政府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紧随而来。不过,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明确一些基本理念,并对规则加以完善

  9月23日,上海市工商局将自贸区辖内1万余户企业的年报全部上网公示,并同时发布首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包括伊莱克斯、开利空调、西铁城等知名品牌在内的1467家企业,因“未按规定履行年报公示义务”而赫然上榜,被迫接受“声誉处罚”。此举意味着上海自贸区先行先试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初显威力,也表明在放宽市场准入后,政府严格的事中事后监管紧随而来。

  上海自贸区年初试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按规定,区内企业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即原工商年检时段内,向工商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报,否则将被纳入“异常名录”。如果名录内企业3年内仍未能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将进一步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公示。等待这些企业的,将是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银行信贷等多方面限制或禁入。

  作为一项重要的制度探索,“企业信息公示”是企业监管和诚信建设的重大改革。过去,企业一旦发生诚信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工商、质检等监管部门大多采取“罚款、没收财物”等财产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和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但实践证明,其效果不佳:其一,受人力精力能力所限,监管部门忙于审批,难以对海量企业进行有效监管,只能在事发后疲于应付,“亡羊未必能补牢”。其二,由于处罚信息不透明不公开,一些违法者能够“借尸还魂”,成为市场长期隐患。其三,许多企业违规时具备合法资质,这等于得到了政府的“信用背书”,导致舆论对监管者的立场、利益、能力产生质疑。

  推行企业信息公示制度后,这些矛盾有望明显化解。一方面,企业申报和工商部门审批的任务减轻,企业不必“挤破脑袋找关系、想方设法获审批”;监管方也得以抽身,实现更加中立、科学、动态的监管。另一方面,由于企业需要对上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更大范围的监督,其诚信职责加重了。这在上海自贸区公布“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后,许多企业抓紧补报中就可见一斑。

  进一步看,此项改革是政府加快简政放权、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后,为防止市场杂乱无序,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接续措施,体现了“放管结合”的全新理念。随着国务院日前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并从10月1日起全国施行,社会对此项制度抱有了更大期待。不过,要真正发挥作用,还需明确一些基本理念,并对规则加以完善。

  首先,企业信息公示制度的精髓,是推动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从单独监管转向社会共治”,企业等市场主体也需“从对政府负责转向对社会负责”。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尊重和发挥市场力量与社会力量,运用公众、媒体监督等合法渠道,将违法者的“老底”公布于众,产生“声誉处罚”的强大震慑力量。其次,在将更多权利和责任授予社会的同时,政府如何实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科学监管,已成为紧迫任务。比如,在对企业公示信息进行不定向随机抽查过程中,要既避免暗箱操作,又防止留下死角。再次,企业信息公示只是信用监管的一小部分,要实现处罚信息在更大范围、更多部门之间的联动共享,充分体现“一处受罚、处处受限”的作用,还需工商、质检、食药监、税务、海关以及社保、金融等部门的联动。只有建立起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域的全品类诚信数据库,深度整合各类信息数据资源,信息公示的效果、“声誉处罚”的威力才能得到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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